尿素今日稻瘟灵价格一览表

资讯 2年前 (2022) 飞天叮当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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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瘟病药防治实践体会有那些

稻瘟病是近年来水稻上发生的主要病害,由于其具有流行性、暴发性和毁灭性的特点,对水稻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究其原因可概括为: 1、水稻品种抗病性减弱或丧失,这是造成水稻稻瘟病流行的主要内因。 2、稻瘟病病源菌量多、残留量大,由于近年来不同稻区都不同程度的有稻瘟病发生,病源菌在田间地头的杂草和农作物秸杆上的残留量大,这就为稻瘟病的流行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3、 栽品种单一,偏施和晚施氮肥,加重了稻瘟的发生。针对以上病害发生原因,结合本人近年来对水稻稻瘟病防治的实践经验,对水稻稻瘟病的综合防治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种植高产抗病品种(组合),这是稻瘟病综合防治的关键技术措施和主要环节。根据近年来水稻稻瘟病在田间的发生表现,抗病性较强的品种有岗优725、岗优527、岗优22、岗优151、岗优多系Ⅰ号等岗优系列,以及Ⅱ优多系1号、汕头多系1号等。抗病性较差的品种有:汕优63、常规糯稻等品种,采取多品种组合的种植格局,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稻瘟病的发生。 二、消来越冬菌源,搞好种子和病稻草的消毒处理。病稻草和带菌的种子以及田间地头的杂草是水稻稻瘟病的初次侵染菌主要来源,因此搞好种子和病稻草以及田间地头的杂草处理十分重要,在水稻收获结束后和春节肓秧前必须组织力量,及时、干净清除田间地角的杂草和病稻草,并搬离田间进行烧毁或提前垫圈沤肥,沤肥时要充分沤熟才能施用禁止用病稻草盖种、催芽、捆秧。种子消毒可用20%异稻,三环唑700—750倍液浸种,或用强氯精500倍液浸种以及用1%石灰水浸种进行种子消毒处理,用以上药液进行浸种时一般浸种时间为24—30小时,最长时间一般不能超过30小时,药液浸种后应立即用清水将种子上的药液冲洗干净后才能催芽。 三、 健身栽培,实行平衡施肥法。健身栽培就是有利于水稻生长的通风、透光、吸水、吸肥和有效防除病虫害的栽培方法,即杂交水稻实行两段育秧、宽窄行、定向栽培,实行平衡施肥法,避免多施和晚施氮肥,合理灌溉、科学管水。平衡施肥要点:1、施分蘖肥,在插秧后5—7天即返青后每亩施尿素8—10公斤,锌肥2—4公斤,促进分蘖早生快发,增加有效分蘖。2、适时增施钾肥,水稻在拔节期间,每亩施用氯化钾或硫酸钾6—8公斤,其目的是使水稻生长健壮,增强对病虫害的抵抗能力,显著提高结实率,增加穗粒数和千粒重。3、及时追施保花肥,在稻穗发育的减数分裂期,即剑叶刚露尖时对叶色较淡的二、三类苗多施保花肥,其用量为尿素3—5公斤,具体用量由叶色来确定。4、增施粒肥。为了增加千粒重,在水稻的破口期和齐穗期喷施磷酸二氢钾和尿素,用量为磷酸二氢钾每亩0.2公斤,尿素0.5公斤,尿素具体施用量也由叶色浓淡程度确定。 四、药物防治稻瘟病。化学药剂防治是稻瘟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环节,其方法是: 1.在移栽前,用20%异稻三环唑750倍浸秧30秒钟,堆放半小时后移栽,以控制叶瘟的发生。 2.在田间出现中心病株时施药,每亩用20%异稻三环唑80克或用井冈毒素50—60克加40%稻瘟灵乳油80克兑水60公斤喷施。 3.在破口期至齐穗期再施一次药,方法同上,从而有效防治穗瘟(穗颈瘟和谷粒瘟)的发生。实践证明,通过以上措施,能够有效的防治稻瘟病的发生,可以为水稻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证。

水稻稻瘟病怎么认

稻瘟病是由水稻稻瘟病病原真菌侵染水稻不同部位而引起的水稻病害。

由于病菌侵入的时间和部位不同,表现的症状也不同,因此,有苗稻瘟、叶稻瘟、节稻瘟、穗稻瘟、谷粒稻瘟等区别。

(1)苗稻瘟(苗瘟)

多由种子带菌引起,在单季晚稻秧田和后季稻秧田上危害严重。三叶期前发生,一般不形成明显病斑,多变黄褐色枯死。多数是三叶期后发生在叶片上(即苗叶瘟),病斑短纺锤形至梭形,或密布不规则的小斑,灰绿色或褐色,天气潮湿时病部生有灰绿色的霉(分生孢子)。严重时,可使秧苗成片枯死。

(2)叶稻瘟(叶瘟)

秧苗及成株的叶片上都可发生,初期现针头大小的褐色斑点,很快扩大。一般在分蘖盛期盛发,严重时,远望发病田块如火烧过似的。病斑有四种类型:

急性型:病斑不规则,由针头大小至近似绿豆大小,大的病斑两头稍尖,水渍状,暗绿色,背面密生灰绿色霉。急性型病斑的出现是稻瘟病流行的预兆。

慢性型:急性型的病斑在气候干燥等情况下可转化成慢性型。病斑梭形,外围黄色的是中毒部,内部褐色是坏死部,中心灰白色是崩坏部;褐色坏死线贯穿病斑并向两头延伸,这是稻瘟病的一个重要特征。天气潮湿时,病斑边缘或背面也常有灰绿色的霉。

褐点型:病斑为褐色小点,局限在叶脉间。气候干燥时,多在抗病力强的稻株中下部叶片上出现。适温、高湿时,有的会变为慢性型病斑。

白点型:这种类型的病斑较少见,多在感病嫩叶上出现近圆形的小白点。气候适宜发病时,可转变为急性型病斑。

(3)穗稻瘟(捏颈瘟、穗颈瘟)

发生在穗颈和穗轴或小枝梗上,对产量影响最大。初期出现小的淡褐色病斑,边缘有水渍状的褪绿现象。以后病部向上、下扩展,长的可达2~3厘米,颜色加深,最后变黑枯死或折断,造成瘪谷甚至白穗。

(4)节稻瘟(节瘟)

一般发生在剑叶下第一、二节,节上初生黑褐色小斑点,逐渐成环状扩展,最后使整个节部变成黑色,造成茎秆节弯曲或折断。

(5)谷粒稻瘟(谷粒瘟)

发病早的病斑呈椭圆形,中部灰白色,以后使整个谷粒变成暗灰色的秕谷。发病迟的常形成不规则的黑褐色斑点。

稻穗颈瘟如何有效防治

怎样防治水稻稻瘟病

  稻瘟病又称稻热病、掐颈瘟, 在水稻整个生长期都可发生,按危害部位分为苗瘟、叶瘟、节瘟、穗颈瘟和谷粒瘟。平常年份减产10%~20%,穗颈瘟重时损失达40%以上。为探讨其发生规律及防治方法,笔者从1992年开始,进行了十多年的系统观察和防治研究。
  一、稻瘟病发生与环境条件的关系及产量
  水稻从7月上旬进入分蘖中期,在25~28℃的适温条件下,当田间相对湿度90%以上,特别是遇有连续阴雨或大雾天气,叶瘟急剧发生,到齐穗期达到顶峰。分生孢子只有在水膜或水滴存在并持续6~10小时条件下才能萌发侵染。当病菌侵入叶片后,在空气湿度饱和情况下,经4天左右即可出现病斑。在田间相对湿度80%以下时,病害则发展较慢,湿度越低,病害的潜育期越长。种植易感病的品种,播种带菌种子,在水稻进入分蘖至孕穗期, 田间郁蔽,经常低温阴雨易造成叶瘟爆发,抽穗前期阴雨天气多易引起穗颈瘟流行。植株生长后期,对叶瘟的抗性增强,和上部叶片相比低位叶片更易感叶瘟。糯稻发病重于粳稻,偏施氮肥、长期深灌等不合理水肥管理有利于发病。
  产量分析表明,每穴水稻的不同叶瘟病情指数与各产量性状均无明显相关关系,但也有叶瘟发生越早,病级越高,产量损失越重,反之则轻的趋势。田间叶瘟基数与穗颈瘟的发生关系很大,产量损失与穗颈瘟病情指数密切相关。其发病特点为:易感病品种多,叶瘟发生重,抽穗期连续阴雨,穗颈瘟流行快,危害损失大。
  二、防治研究
  1、不同品种的抗性比较
  水稻品种的抗性差异较大。通过对十个品种的抗性比较表明。秋光、通35、九引一号等对稻瘟病具有较高的稳定抗性。除品种的增产潜力外,各品种间的病情指数与产量有明显负相关,R=-0.5251。回归方程为y=-0.0723x+6.6946。即在各品种之间。病情指数每增加1,产量将下降1.08%。调查发现利用水稻品种多样性混栽对感病品种的稻瘟病防治很有效,混栽与单栽感病比较病指差异显著,混栽不仅增强了稻田生态稳定性,并且能减少农药施用量。
  2.不同栽培密度对稻瘟病的影响
  为了研究不同栽培密度与稻瘟病的田间抗性关系。在行距30厘米,穴距13.3厘米的栽培条件下,分别进行了每穴插秧1~7株的不同栽培密度对稻瘟病的抗性比较试验。建立了不同栽培密度下的病指模型,y病指=0.7119x2-11.974x+56.971。R=-0.9734。即随着栽培密度的增大, 由于分蘖数减少,植株组织的抗病性增加,病情指数下降,说明叶瘟的发生主茎轻于分蘖。对不同密度下的产量结果建立y产量=-0.1891x2+2.1724x+1.4695理论模型。R=0.9782.求极值:当x =5.74(株/穴)时,每亩产量可达514公斤,此密度下病情指数仅为12.39%。栽培中应重视适当增加基本苗,主攻穗重,分蘖力中等,可有效防治稻瘟病。
  3.不同钾肥用量对稻瘟病的影响
  在各“处理”均合理施用氮磷底肥的基础上,基施钾肥每亩分别为0、5、10、15、20公斤及追钾肥10公斤共6个“处理”。建立不同钾肥用量下的病情指数模型y病指=0.000005x3-0.00204x2+0.16567x+30.15,R=0.9936。求极值得:当x=14.8公斤/亩时,病情指数最低为21.09。对不同钾肥用量下的产量结果建立理论模型为 y产量=-0.00002x2+0.00995x+6.8714,R=0.9678。求极值:当x=16.6公斤/亩时,亩产量最高为540.7公斤,即基施钾肥每亩14.7~16.7公斤/亩时,稻瘟病最轻产量最高。另外,于水稻叶瘟流行期间每亩追施钾肥10公斤或在早晨有露水时扬撒草木灰30公斤,促进作物生长、防护叶片表面细胞、影响病原真菌附着胞的生长,不利其侵入和孢子传播的作用。
  4.氮磷钾配合作基肥对稻瘟病的影响
  试验采用三因素五水平回归最优设计,以不施肥区和单施农家肥区为对照。建立产量理论模型为:y=77.4787+0.1936x1-0.1508x2-0.3504x3。R=0.8221。式中x1为施尿素量,x2为施三料磷肥量,x3为施硫酸钾量。其中氮肥和钾肥及氮肥的平方项对产量有显著影响,磷肥对产量也有明显影响。从而确定以每亩基施尿素17.4公斤,三料磷肥20.6公斤,硫酸钾14.2公斤产量最高,病情指数中等。在不施肥的对照区(12区)分蘖数最少,稻瘟病发病最轻(产量也最低),但并不随任何一种其他处理而持续降低。施用农家肥处理区病情指数亦很低,说明农家肥对防治稻瘟病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氮肥迟施比早施能有效抑制叶瘟发病率,即叶瘟的增加是由于植株组织的感病性增加以及遮盖密度提高引起的。增施农家肥,施足磷钾肥,中后期看苗看天巧施肥,科学管理肥水,是综合防治稻瘟病中的重要措施。
  三、综防措施
  1.农业措施
  防治稻瘟病必须采取以选用高产抗病良种和合理品种布局及从无病田选留稻种为基础,以及时处理病谷种和病稻草并用1%石灰水或10%的“401”抗菌素1000倍液浸种48小时进行种子处理,消灭初侵染菌源为前提,以采用合理密植,增加基本苗,主攻穗重,增施有机肥、钾肥或氮磷钾配合作基肥等高产栽培技术为中心,辅以及时的药剂防治等综合措施。水稻抽穗前期(花粉母细胞减数分裂期)是最易感病的时期,也是药剂防治穗颈瘟的关键时期。如果水稻得了穗颈瘟,当一旦表现症状时,即无法挽救了。所以抓住水稻移栽期、分蘖盛期和“破口初期”及齐穗期用药,可以基本控制稻瘟病发生。
  2.叶瘟防治
  播种适量,培育粗壮无病秧苗是防治苗叶瘟的关键。在水稻移栽前5天喷施“送嫁药”,是实施“预防为主、混合用药,多种病虫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可以减轻大部分病虫害的发生。移栽后当田间发病率达到5%时或植株倒三叶发病率达0.2%时或叶片上出现急性型病斑时应立即喷药防治。
  3.穗颈瘟预防
  防治重点是易感病品种、常发病区、高氮肥田、叶瘟发生较重的田块和相邻稻田,防治适期在水稻孕穗末期(破口初期或抽穗前7天),此时水稻的抗病性最弱,应普遍施药预防,在齐穗期再施药一次,可兼治谷粒瘟。
  药剂每亩每次可选用75%三环唑可湿性粉剂450g、75%比艳可湿性粉剂375g或40%稻瘟灵浮油100ml,兑水60公斤喷雾。在水稻分蘖期和破口初期分别两次喷药,在三环唑施药后约2周内使完全伸展的稻叶几乎不受新的感染,而且也可使新长出的叶得到保护,一般防治效果为:叶瘟95.7%,穗颈瘟91.4%,可较对照增产23.9%,扣除防治区茎数增加9.1%的增产因素后,防治区可较对照纯增产14.8%。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减税项目。”
  根据上条的规定,为了支持某些行业、企业的发展,我国在增值税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在优惠方法上有直接给予免税的,也有先征税后返还的。1998年,本栏目曾经对增值税优惠政策作过专题介绍,鉴于近几年税收政策调整幅度较大,一些优惠政策已经失效,新的优惠政策又相继出台,为方便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对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民政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并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可享受国家给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先由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的增值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返还企业全部已纳的增值税款;四残人员比例超过35%但没到50%的,如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但民政福利企业的下列项目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货物。
  (二)校办企业。能够享受下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必须一是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类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二是学校出资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学校在原有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见财税字1994第06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该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
  四、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这一优惠。
  五、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六、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底前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办法。
  三剩物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综合利用产品包括:1.木竹纤维板;2.木竹刨花板;3.细木工板;4.木竹片;5.地板块;6.木旋制品;7.水解酒精;8.糠醛;9.饲料酵母;10.针叶饲料;11.木炭;12.活性炭;13.栲胶;14.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材);15.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皮,叶根,锯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但上述优惠不包括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部分。
  七、军队系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互相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八、罚没物品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对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罚没物品,无论是公开拍卖、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销售,还是将一些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只要执罚部门和单位将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则不予征收增值税。
  九、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十、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十一、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十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三、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四、在2005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上述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这一优惠。但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此政策。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十五、在2005年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3.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5.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 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上述各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其中,1-4项各级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在2005年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销售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除这三项外,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其他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对于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其他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一律征收增值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和经营上述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十七、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十八、饲料生产企业,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原料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十九、对下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化肥,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三)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岗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四)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十、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名单见财税[2001]11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附件)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产品目录亦见上文附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十二、在2005年底以前,对列入年度进口计划,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具体清单见财税[2001]13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不享受此优惠。
  二十三、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财税[2001]132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上述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二十四、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1号文)附件所列221家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这一优惠。
  二十五、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
  二十六、对于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其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以及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获得的收入,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对血站(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二十八、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二十九、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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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飞天叮当猫 发表于 2022年10月23日 上午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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